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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6-06-09 16:47 PG游戏试玩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PG游戏试玩 发布日期 2026-06-09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原始创新策源功能,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支点建设的科技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重要载体,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及湖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聚焦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开展有组织科研攻关,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金融创新深度融合,勇担湖北使命,服务湖北大局,打造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在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主体建设鼓励实体化运行。遵循系统布局、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省重点实验室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强化多元化投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项目等在同等条件下对省重点实验室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

湖北PG游戏试玩 以下简称PG试玩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指导主管单位落实管理职责。

(二)研究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规划布局,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

(三)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建设、跟踪管理、评估和调整撤销。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主管单位(第一依托单位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中央在鄂单位及省属高校院所),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问题,为实验室建设提供保障

  1. 指导、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督促实验室制定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配合开展管理、评估等工作。

)指导抓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日常管理做好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知识产权等管理责任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组织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联合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负总责,与第二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履行职责。

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具体指导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培养集聚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建立协同攻关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

)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PG试玩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战略必争领域、优势特色领域及未来前瞻领域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开展分类布局

第十一条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展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任务目标清晰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

(二)研究水平省内领先、具有全国竞争力,承担过重大科技任务产出过高水平研究成果。固定人员近三年主持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少于1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少于3项,且为本行业领军企业),至少获得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1项(固定人员为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至少拥有30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数量占比不低于60%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实验室主任与各研究方向负责人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场地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依托单位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亿元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拥有相对独立的科技管理部门科学规范的平台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金融创新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第十二条 联合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超过2家,所有依托单位均须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双方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投入、任务分工、运行管理、人员引育、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等各方权责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1. PG试玩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布局方向,采取常态化受理集中论证的方式组织申报

(二)依托单位组织编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遴选后推荐至PG试玩。

(三)PG试玩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四)通过专家论证后,PG试玩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择优推荐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实验室聘任,并报PG试玩备案

(一)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任期内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应为固定人员。

(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赋予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依托单位须及时按照相关要求新聘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和开放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择优推荐,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实验室聘任

  1.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应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关系应隶属依托单位,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省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创新人才管理举措,健全完善人才培育、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

十九省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合理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开放合作理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等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坚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营造潜心研究、鼓励创新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省重点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十五省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应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报PG试玩研究批复

第五章  评 估

二十 PG试玩对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省重点实验室每年按要求报送《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并作为年度评估依据。

第二十七条PG试玩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具体评估工作按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

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由PG试玩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以评促建,采用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估省重点实验室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合作交流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等方面情况

二十九 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评估结果作为后期对省重点实验室激励支持的主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给予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良好择优分档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建设运行,不断提升效能。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限期1整改,整改到期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整改期后未通过复评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按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所在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当年纳入整改或者被取消资格的,下一年度不受理所在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三十 PG试玩建立省重点实验室信用评价制度。对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所在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三十三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7同时废止。

三十四 本办法由PG试玩负责解释。


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相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总结成效、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提升建设效能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经PG游戏试玩(以下简称PG试玩)认定且正式运行满一年的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以评促建。

第二章 职 责

PG试玩负责提出评估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所主管省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审核评估材料,牵头落实评估意见。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省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评估机构根据PG试玩委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负责拟定评估方案,具体组织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及时上报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做好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经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

第九条 评估指标体系由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等方面构成。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依托单位性质,赋予差异化评估要点和权重。对评估材料出现成果弄虚作假、人员违规重复等情况,采取扣分等惩处措施。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分领域组织实施。

第十 PG试玩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安排适时发布评估通知,明确参评对象、评估要求等。具体评估流程分为材料评估、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三个环节。

第十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系统”中填报实验室年度运行数据,编制提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材料。

第十材料评估环节由专家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在系统填报提交的上年运行管理数据和工作年报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会议评审环节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并进行答辩专家结合汇报内容及答辩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现场考察环节的对象从材料评审和会议评审综合评分排序20%和后10%的省重点实验室中抽取,对纳入整改验收范围的实验室实行现场考察全覆盖。通过查看成果、访谈人员、了解运行管理情况等方式全面考察实验室建设运行成效。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形成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报告报PG试玩,并将相关年度评估资料整理存档

第五章 评估专家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应为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的同行专家或管理专家。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对评估专家从严管理,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加强事前诚信审查、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评价记录。评估专家在评估中认真履行职责,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评估结果

十九PG试玩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参评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按程序报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少于10%

第二十条 PG试玩根据评估结果,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激励支持,并实施动态管理

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

2.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择优分档支持。

3.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建设运行,不断提升效能。

4.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求予以整改。

5.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当年纳入整改或者被取消资格的,下一年度不受理所在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对不按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所在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整改由主管单位负责,整改期为1。整改期满后,参加新一轮年度评估。通过复评的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复评的按程序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支持经费统一下拨,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1. 监督保密

第二十三条 PG试玩对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强化问责追责与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估信息;不得接受评估对象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公务接待及接收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真实性、成果归属等持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材料和工作文件涉及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章 附 则

二十八评估费用由PG试玩相关经费列支,评估机构和各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费用

二十九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规则由PG试玩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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